
艺术设计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借用管理规定
(征求意见稿)
为提高实验室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完好率,更好地服务师生的实验教学与科学研究工作,依据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(南工校资[2014]14号)、南京工业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暂行办法(南工校资[2014]15号)等相关文件精神,结合艺术设计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管理规定:
一、每个实验室设置对应的仪器设备管理员,负责本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借用管理工作;
二、学生在课程实验中借用实验器材要及时登记,实验结束后应如数交还。学生在课程之外借用实验仪器设备,须经其指导老师签字、实验中心主任同意后,方可到仪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,并交纳一定比例的押金。借用期限为15天,不得续借。逾期每天收取仪器设备原价值1%的滞纳金。
三、本院教职工教学期间借用仪器设备要进行登记,使用后及时归还。非教学过程中借用仪器设备,须附相关科研项目合同的复印件或学校(学院)委托参与重大社会活动(如竞赛、讲座、迎新、招生、外事接待等)的证明材料,并经实验中心主任、分管院领导同意后,方可到仪器设备管理员处办理借用手续。原价值5万以下的仪器设备,借用期限为30天,如确有特殊情况需继续使用的,最多可续借1次,续借期限为15天;原价值5万以上(含5万)的仪器设备,借用期限为15天,不得续借。逾期每天收取仪器设备原价值1%的滞纳金。
四、外院本校教职工借用仪器设备,由借用教师申请,经双方实验中心主任认定,并由分管院领导同意后,办理借用手续。填写借用仪器设备凭据,并明确借用期限。原价值5万以下的仪器设备,借用期限为30天,不得续借;原价值5万以上(含5万)的仪器设备,借用期限为15天,不得续借。逾期每天收取仪器设备原价值1%的滞纳金。
五、出借仪器设备在借出和归还时,双方要进行检查与验收。借用过程中如发生损坏、遗失等事件,应立即组织力量查明原因,当事人及时写出书面报告。由实验中心主任会同仪器设备管理员提出处理意见,报分管院领导审核,并上报学校资源保障部设备管理科。
六、对于涉及仪器设备损坏或遗失的具体赔偿处理,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。
艺术设计学院
2016年9月
备注:全院师生对于该规定的建议,请于9月30日之前反馈至学院实验中心。谢谢!